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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南海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管的通知》
质安部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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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站,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维保单位、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建筑起重机械事故频发,仅在2020年我国就先后发生淮南“7.5”、包头“5·19”等十多起塔式起重机倒塌或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附着式升降作业平台、吊篮等,下同)监管,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经研究,我局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监管的相关要求,请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危大工程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及起重机械的基础和附着工程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相关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况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及基础、附着工程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一)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二)起吊范围覆盖居民区、城市主干道、施工现场临时生活区及其他已在建工地的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工程。

  (三)达到一定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符合附件条件的)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发生严重变形或事故的起重机械的拆除工程。

  (五)采用高承台、钢结构平台、利用原有建筑结构的特殊基础工程;附着距离达1.5倍制造商的设计最大值、附着杆数量少于制造商的设计数量、附着杆均位于垂直附着面中心线的同一侧的起重机械附着工程,以及附着杆与垂直附着面中心线之间的夹角小于15°或大于65°的塔式起重机附着工程。

  二、安装拆卸方案应具有针对性指导性。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方案应由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专项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场地及周边环境情况、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依据;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技术参数、安装工艺流程、安装顶升拆除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维保要点等施工工艺技术;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验收要求及检测、验收周期;常见的断电、漏电、强风、雷击、液压泵故障等突发险情的应急处置措施;安装、拆卸选用的起重设备、吊索具的选用与验算,附墙架及加节具体安装作业方法图示及安全要求,附着立面图,附着计算书、相关施工图纸及节点详图;防御台风应急救援预案。塔式起重机附着支承处建筑主体结构应由原设计单位验算合格。达到一定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周期应在方案中予以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定审核专项施工方案,严禁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应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单位专责安全监理员在安装、维保、检测作业时实施旁站监管,核对到场安装、维保、检测人员的上岗证,并对现场影响范围设置围蔽和警示标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过程要保留完整清晰的影像资料。检测作业时,应配合检测机构提供工程相关技术资料,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作业完成后,检测人员应当场出具书面检测结果通知书或检验意见书,并注明检测初步结论(合格或不合格),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理员应现场见证签名。检测结果存在不合格项目的,应逐项记录不合格项照片,通知产权单位和安装单位核对并落实整改。检测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立即封停该起重机械,对现场影响范围设置围蔽和警示标牌。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理员应与安装、维保、检测人员现场合照存档。凡抽查发现,无合照存档,或维保记录、检测结果通知书无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理员及维保、检测人员签名的,或维保记录未附设备基础、标准节、吊臂连接点、安全保护装置、附着装置、吊索具等部位现场维保照片的,视为相关人员未到场履责。

  四、加强台风防御措施。我区位于台风重点防御区,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环境复杂,工况恶劣。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各相关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安全技术指引(试行)》的相关技术措施。达到一定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缩短检测周期,具体周期详见《达到一定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周期》(附件)。达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规定的使用年限后,应督促产权单位对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取得评估合格报告后方可继续使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台风来临前组织至少一次建筑起重机械检查与维护,并按规定填写检查与维护记录。在台风过后应经再次检查与维护后方可使用。

  五、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测周期。应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附着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各镇(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站在日常监督巡查中,应重点抽查初始安装完成时、安装到最大独立自由高度时、第一道附墙安装完成时、最终高度安装完成时、定期检测周期超过1年(老旧设备检测周期按附件的规定)的塔式起重机验收及检测情况,以及初始安装完成时、最终高度安装完成时、定期检测周期超过1年(老旧设备检测周期按附件的规定)的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和附着式升降作业平台的验收及检测情况。超期未办理检测和验收手续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立即停止使用。

  六、规范起重机械检测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委托合同在我站备案后,该设备直至拆除前的历次检测均应由备案的检测机构完成,不得擅自更换。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检测机构的,应提供与原检测机构解除合同的协议书及新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重新在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站窗口备案。

  七、加强汽车吊检测使用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检查进场作业的汽车吊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定期检测报告、定期维保记录和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严禁汽车吊改装和超载作业。作业期间应有专人旁站监管。

  八、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镇(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站在日常监督巡查中,要把压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放在根本落脚点,从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交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等方面入手,结合“一线三排”工作要求,监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现场抽查发现的起重机械安全隐患,应责令施工、监理、安装、维保等责任主体举一反三对项目所有同类设备的各个部位进行全面排查,并对照查看相关的记录文件检查相关单位履责记录,发现有存在未认真履责,未执行相关规定、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的,记录弄虚作假的,应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动态记分,情况严重的作出诚信扣分。

  九、本通知在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安装的达到一定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可参照普通起重机械进行管理。

 

  附件:达到一定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周期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达到一定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周期

设备规格

设备使用年限/加密检测周期

安全评估年限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塔机

6年/6个月

8年/3个月

10年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塔机

8年/6个月

10年/3个月

15年

1250kn.m塔机

10年/6个月

15年/3个月

20年

sc型施工升降机

4年/6个月

6年/3个月

8年

ss型施工升降机

3年/6个月

4年/3个月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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